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9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 2000 年 8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包叙定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