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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维
护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
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工程建
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
交通、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敷设、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整治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条 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江北区招标代
理机构库。
第四条 建立数量型招标代理机构库,甲级代理机构 20 家,
乙
级代理机构 20 家。(均包括中央项目投资代理机构) 。
第五条 成立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资格
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