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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 2007? 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
安全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
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γ射
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环发, 2007? 8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 2007年 7月 1日后,不符合要
求的 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 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 2007
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 2008年 1 月 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 γ射线
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现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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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探伤装置 安全 通知
抄送:渝中区、九龙坡区、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
经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