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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铁总建设〔 2018〕 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
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有关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含代建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
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
合评价,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级。
总公司开展 A 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工作,实行监理人员个
人扣分积分考核制度。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
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 在评价期内, 监理企业监
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