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
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镇属单位、 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 (以下简称单
位及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 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依法查处。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
院第 493号令 )进行调查处罚。
二、按《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国
务院令第 302号 )进行行政处分。
三、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四、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