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根
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转发劳
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
作的通知》(劳社 [2007]4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企业,
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应按照《建
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 本办法所称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企业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