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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11年 8 月 3 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9月 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9月 19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修改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建设、物价、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删除。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