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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 年 7月 16 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 年 9
月 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
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