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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
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
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