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1号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省政府 2006年第 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不适用本办
法。
尾矿库安全评价、 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
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