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建筑类型 基本规定
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
堂等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
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独立建设
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
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 200m2
附属用房。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
计导则》;
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场所
的外围护结构传热阻应不小于所在地区的最小传热阻。
独立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
实验室、测试房间等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
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厂房内附设的办公、餐厅、宿舍
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
计导则》;
参照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独立于厂房外设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