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
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我省从事高
速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
下简称从业单位) ,其都是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从业单位在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
用档案,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自
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
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