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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0年 11月 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 12月 22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 12月 22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自 2001
年 4月 1日起施行
根据 2004年 5月 11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
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依法建设城
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
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