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
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 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