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
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