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保证评
标的科学性、 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及保修、设备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
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
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
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
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
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