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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市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
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
业质量,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
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造价工程
师注册证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
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 ,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
价计价活动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第二章 考核管理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 负责,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