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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
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 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
家住建部、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 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
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
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
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