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
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 (场地 )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
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 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 一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
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 2 小时;
( 二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 三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 3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