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
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
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 500 万
元以下的 “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 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 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