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 自控能力、整体
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完善市场管理体系, 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
生产的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 (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
青、合资、独资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
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