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230号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2月 30日市十五届人
民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
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 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
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