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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 "工程 ")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