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一、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
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
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 号)等有关法规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1、“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
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及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
安全总监。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
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
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3、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
4、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
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