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
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如: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 “四口五
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
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
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 GB2893-2001
《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
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
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