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食堂工作顺利运转,特制定如下制度:
1、 上班制度:
要求食堂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正常上班, 不准迟到、 早退、缺工、旷工。
具体规定如下:
早晨:学生起床铃响后 15 分钟内到食堂。
上午: 8:30 钟前到食堂。
下午: 3:00 钟前到食堂。
上笼蒸饭人员要求上午、下午比上述相应时间提前 40 分钟到食堂,超过以上规定时间
视为迟到。迟到 10分钟内扣款 1 元/次,迟到 10—30分钟扣款 2 元 /次,迟到 30分钟到一
小时扣款 3 元/次,超过 1 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旷工一天除不计发当天工资外,还加扣 10
元/天,早上由总务处考勤、上午、下午由组长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每周汇总报总务处:
2、请假制度:
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则必须请假。一天由组长批假,超过一天由总务处主任批假(凭请
假条批假),未经请假而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