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教办函〔 2015〕44 号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
(2011—2015 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评估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 (州 )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
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教师发〔 2011〕220 号)、《省
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试
行)的通知》(黔教师发〔 2011〕263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评估
验收工作,现将《贵州省“十二五”(2011-2015 年)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工程评估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
自评自查工作,我厅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市(州) “继续教育
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通报排名情况、兑现奖惩。
附:贵州省“十二五”(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