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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
机构)考评员管理,保证考核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评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的,
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考核机关) 指
派承担检验机构考核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以下简称评审工
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考评员资格评定、聘用指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考评员,方可从事
检验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未获得考评员证书的, 不得从事评审工
作。
第四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并经农业部考核
合格:
(一)具有农业、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种子检验或者质量管理工作 5年以上;
(三)熟悉检验机构考核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