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
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
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 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 (镇)政府
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 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 由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
“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