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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保障农村饮水
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令)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使用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
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
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 企业生产及其
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 水量不足、 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
安全问题, 按照“污染者付费、 破坏着恢复 ”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政府
对农村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