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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
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
下达。上年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
准预算后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
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