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
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
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
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2 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
应及时进行治疗。
3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4 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
管理。
5 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
动保护措施。
6 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
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