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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
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规
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 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
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
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性担保
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
门,具体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 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