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 4 月)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2007〕61 号)(以下简称 《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拆迁方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分为货币补偿、 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 且被拆迁人仍可从
事农业生产, 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 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 6 项:①拆迁
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
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