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宁波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若干规定
一,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资料要求
工商注册地在市区(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
位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向我站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 2);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 (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
许可证的必须出具生产厂家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产品合格证;(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007年 10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设
备无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必须出具生产厂家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
证明材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需要提供原件,
审核后归还,购销合同、发票遗失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