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
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维
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电力、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海曙区、江
东区、江北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