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 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
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
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 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
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
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 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核拨建设资金及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