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
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以下简称《规范》)、《宁波市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甬建发〔2007〕365 号)以及国家、
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新建、
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
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
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