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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办 [2003]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 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
牌事项已经取消。 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将排放口标志牌
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 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
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