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
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
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
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