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 88 号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已于 2006年 7月 20日第 103 次常务会讨
论通过 ,现予颁布实施 .
市长:孙平
二 00 六年八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
物料运输、 物料堆放、 道路保洁、 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
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