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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 42 号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业经 2011年 12月 27日盘锦市
第六届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 供热企业
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
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
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获得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
的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和个人投资、经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
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