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第 136号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环境,加强城市亮化建设,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灯光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 是指为美化城市环境, 对商业街、旅游景区、
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的城市灯光亮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将全市灯光亮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