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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
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
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
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
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
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
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 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 砂浆试块;
(三) 用于承重结构的 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