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2008年 10月,日照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
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 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 合同约定
竣工日期为 2007 年 5 月 1 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 5 的延期违约金 ;合同履
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 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 合同签订后, 申请人按约支付工
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 直到 2007 年 9月 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
用。工程交付后,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 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
员会 (起重机的安装地 )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 40余万元。被申
请人则以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
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