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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7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
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
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
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