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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
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
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以下简称新增费) 、耕
地开垦费、 指标流转价款、 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 市(州)
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
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 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
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 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 市(州)
级耕地开垦费、 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
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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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