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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 )改革,
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 )的收取、管理和
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
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 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 )劳保费,
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 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从工程造价中按
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第三条 劳保费的收缴、 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
务的建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州、地)劳保费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