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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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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
企业三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