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省外入黔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使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
得到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得到保证, 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建设厅针对近
年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工作的情况和反映, 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 2006〕130号)文有关勘察设计方面的内容
作相应的修订,以利在工作实践中便于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不再进行单项项目备案, 实行勘
察设计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见附件 1),各分支机构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 30
天内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黔建施通
〔2006〕130号文执行,填写《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备案表》(见附件
2)。
二